省高院: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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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高院: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吗, 省高院: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吗?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实践中会出现行政委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将自己的
省高院: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吗?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实践中会出现行政委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将自己的职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主体。受委托的主体因此享有一定的职责,并且可以作出行政行为,但如果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对这一行政行为不服,其又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某市城乡规划局将对该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事项查处的职责委托给了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该城管局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作出处罚的是以其自身的名义,该公司对城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城管局的法定职责是由市规划局委托的,那么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就应当以市规划局的名义作出。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一行政行为不服,企业应当以市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一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城管局对这一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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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头条-省高院: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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