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分户怎么办,拆迁分户条件: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分户怎么办,拆迁分户条件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尤为突出。康某和康某某兄弟的案例,凸显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中可能遭遇的不公。他们面对的不仅是家园的丧失,更有因补偿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一户一宅”政策的适用、征收补偿的合法性,以及被征收人如何依法维权等。这一案例提醒所有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合理主张补偿,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详细分析,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指导,并鼓励他们在权益受损时勇敢维权。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该案的案情。
基本案情
康某和康某某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区的居民。他们的房屋因城市规划需要被征收。某区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出,由于康某的配偶肖某和康某某的配偶丛某在2011年已经在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康某和康某某不应再次获得补偿。
康某和康某某则认为,他们并未与配偶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某区政府的主张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康某和康某某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依法进行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和丛某在2011年的征收补偿中包含房屋补偿份额,因此,康某和康某某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和康某某已经提交了其配偶无宅基地的初步证明并向某区政府提出分户申请,二审法院认定康某、康某某已经履行申请义务。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某区政府应分别对康某、康某某履行补偿职责。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征收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后,应依法履职、启动相应程序,对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及补偿内容进行认定。
某区政府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区政府提出,康某配偶肖某、康某某配偶丛某二人各自的父亲所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均包括了两户的补偿,即肖某与其父、丛某与其父已经各自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由于肖某、丛某已经享受宅基地补偿,均应视为取得宅基地,而康某、康某某的结婚时间均在各自配偶获得安置补偿之前,故应视为康某、康某某与各自配偶已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二审法院对于涉案行政区域内补偿政策理解错误,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已经完成,某区政府不负有补偿职责。
在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某区政府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应当基于原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然而,某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和丛某在2011年的征收补偿中已包含房屋补偿份额,也未能证明康某和康某某不符合分户补偿的条件。最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某区政府的再审申请,确认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户一宅”政策的适用。明确了在征收补偿中,“一户一宅”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强调了被征收人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的申请义务。指出了被征收人在申请补偿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交初步证据材料和申请分户等。
征收部门的职责。强调了征收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请后,应依法履职、启动相应程序,对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及补偿内容进行认定。
本案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也呼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补偿方案,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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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奕诗
来源:头条-配偶独立分户,在拆迁时是否应进行补偿?这份判决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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