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征收方直接进行危房鉴定,程序不当,法院:强拆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福建福州:征收方直接进行危房鉴定,程序不当,法院:强拆违法
基本案情:
坐落新店镇厦坊村的案涉房屋系二原告及其子女居住使用,其中登记在原告方钢民名下的合法产权面积为173.8㎡即案涉房屋1-3层,其上加盖的四、五层即案涉房屋4-5未经审批。2019年9月11日因案涉房屋4-5层未经审批被强制拆除后,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危房拆除通知书》,以案涉房屋1-3层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存在安全隐患,对居住人员及周边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亟需拆除为由,要求原告接到通知书之日立即自行搬离。该通知书仅张贴在案涉房屋墙上,未依法直接送达原告。嗣后,被告径直拆除案涉房屋1-3层,二原告不服该拆除行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新店镇政府委托安全排查机构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1-3层的安全性进行排查,2019年10月9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晋安区新店镇住房安全性排查表》,该排查表上记载地基危险性:非危险;房屋基础B级,有危险点,上部结构B级,有危险点;房屋综合评定等级: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被告新店镇政府作出,故其系本案适格被告。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被告代为委托鉴定,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已经尽到催告或限期要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履行鉴定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委托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启动存在不当。案涉《住房安全性排查表》综合评定等级B级即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被告根据该排查表认定案涉房屋1-3层为危险房屋,属事实认定错误。《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本案《危房拆除通知书》时未告知二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告作出《危房拆除通知书》后亦未依法有效向原告送达即以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进行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综上,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因案涉房屋现已被拆除,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故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对登记在原告方钢民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合法建筑物1-3层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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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福州:征收方直接进行危房鉴定,程序不当,法院: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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