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县:被拆迁房屋应该给予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房被拆 迁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安徽和县:被拆迁房屋应该给予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系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东庆自然村村民,其房屋在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5月10日,经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乌江镇政府委托,和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作出和危鉴字2018024号“D”级《危房鉴定通知书》1份,结论为:1、该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已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人员要立即撤离;2、因该房屋没有可修复性,所以应立即拆除。2018年6月14日,乌江镇政府向原告送达了“危房拆除通知书”。6月27日,乌江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8月13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同时要求对被拆迁损坏的物品以及房屋四周的苗木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关于被拆迁的房屋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因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也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但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原告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补偿安置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补偿安置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原告要求乌江镇政府履行对位于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安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责成乌江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位于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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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安徽和县:被拆迁房屋应该给予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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