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危房”的依据,国家有强制拆除农村危房的政策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福建福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危房”的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系福建省福清市圣运镇圣运村圣运村村民,福清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8月24日向林明就阳下乡奎岭村的土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9年2月22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第二点“……对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020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纪要》第四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坚决避免人员回流到隐患建筑。”
2019年5月27日,被告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福清市圣运街道圣运村圣运号林雄明私宅作出《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福清市圣运街道圣运村圣运号安全性综合评定为Dsu级,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载明:经排查,你户鉴定为D级危房。根据闽委办发明电文件精神,限你户于2019年6月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由我街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在该通知的“签收人”一栏注明“拒签,留置”,并附上送达人的签名。
2019年6月18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福腾路(清荣大道至清图路段)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明确原告涉案房屋属于征收的范围。
2020年8月13日,被告将原告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非原告,根据被告在福州市圣运便民服务平台上的回复、2019年5月30日被告对原告送达的《通知》等相关证据,均可证实原告与林明是同一人。
本案被告强制拆除所依据的闽委办发明电《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纪要》均系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故被告辩称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本案涉案房屋的安全鉴定系由被告申请启动,不符合上述规定。鉴定是在原告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也未向原告送达,被告按照危险房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职责,有违正当程序。被告虽主张涉案房屋系危房,但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前,仅向原告发出《通知书》,未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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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福建福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危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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