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县:房屋未经鉴定即认定危房并强拆,法院:违法,贵州危房拆除国家补偿标准2021: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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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贵州水城县:房屋未经鉴定即认定危房并强拆,法院:违法, 贵州水城县:房屋未经鉴定即认定危房并强拆,法院:违法基本案情:原告系水城县原盐井乡树林村鱼塘组村民。1989年,原告父母与原告在位于水城县修建有一
贵州水城县:房屋未经鉴定即认定危房并强拆,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系水城县原盐井乡树林村鱼塘组村民。1989年,原告父母与原告在位于水城县修建有一幢石木瓦结构房屋。被告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依据《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破旧房屋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于2019年4月19日电话告知原告要拆除原告房屋。2019年4月26日,被告在未对原告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进行认定、未告知原告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或认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未告知原告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在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实施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拆除时,未制作现场笔录经原告或者原告未到场情形下的应邀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因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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