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卖掉过户费谁出,拆迁房过户费卖家出哪些: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房卖掉过户费谁出,拆迁房过户费卖家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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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有关上海动迁房的过户交易,你知道的有多少?应注意什么?
【税律笔谈】按
在上海中环以外区域,动迁房交易可谓占据着房屋交易市场的半壁江山,它不仅给“拆代”们带来了丰厚的财富,还养活了中介、滋润了一些律师。但凡交易,夹杂人性,必临风险。本期结合我们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咨询,聊聊有关上海动迁房过户交易的那些你知道及不知道的事儿。
【律师观点】
1、动迁房质量比较差,为什么交易量还那么大?
答:因为相对便宜,还免征增值税,个税低。也有部分“拆代”们一下子变成“拆代”,不适应,急于变现,卖的更便宜。实务中,我们真的碰到不少“赌、毒”“社会人”拿到拆迁房后,骨折卖房。或许这就是法律限制动迁房上市交易时间的原因之一。
2、政策规定“动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购买3年内的动迁房是不是无效?
答:购房协议有效,只是在这3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有关此方面的案例甚多,不做过多解释。
3、既然购买3年内的动迁房不会面临协议无效的风险,那买方是不是可以无所顾忌了?
答:协议虽然有效,但却不能过户,也不能网签。待3年时间满时,房东可以一房二卖或办理抵押。另外,3年时间过长,房东也可能会因债务问题,导致名下房屋被查封或执行。以上风险对买方来说是致命的,可能意味着“钱房两空”。
4、此处3年,是从小产证办理时间开始起算吗?
答:非也。依据政策,动迁房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办理过户:(1)房东取得小产证满3年;OR(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这里面存在一个老百姓理解的误区,以为动迁房只有等到小产证满3年才能过户,结果在要求房东协助办理过户时,发现房东早就把房子卖了或抵押了。所以,购买动迁房时,我们不仅要了解小产证的取得时间,还要了解房东签署动迁协议的时间。这样才能尽可能在满足过户条件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房东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5、动迁房买卖不是免税吗?为什么我卖的动迁房要交增值税和个税?
答:有且仅有一手动迁房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个税核定1%征收(符合满五唯一才可免征)。所以,如果你手里的动迁房倒腾了几次,就不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按普通商品房对待。
6、此处动迁房“满五唯一”,满五年是从哪一年开始起算?
答:依据政策,满五年按照以下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OR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
7、动迁安置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再出售,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答:承第5点所述,只有一手动迁房过户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赠与房屋,则已经有过交易记录,应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
8、继承动迁安置房,再出售,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答:承第5点所述,法定继承房屋,虽然免个税、契税,但需要缮制新的产证,视为有过过户交易记录,应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
9、动迁协议签署后,父母去世,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后,是否享受一手动迁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答:区别于第8点,此处继承过户情形非替换原来一手动迁房的产证,而是在父母没有来得及办理一手动迁房产证时,就已去世,子女凭借法院或公证机关的文书办理过户,此时动迁房形式上仅办理了一次产证。然,税法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尽管动迁房仅办理了一次产证,但动迁房原系对父母的安置,系父母的产权,后父母去世后由子女直接继承过户,在法律上仍视为一次过户交易行为,此时继承的动迁房仍然不属于一手动迁房,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实务中,税局也一般会检查: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是否与产证中完全一致;
(2)或产证中产权人是否与《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俗称“五联单”)中完全一致;
(3)或被迁拆人是否与产证中有一人(可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3代以内)、或原户口在被拆迁地当中,此3种情况均认可)吻合且产证附记页有“备注配套商品房,自登记日起5年(3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字样;
以判断交易房屋是否享受一手动迁房税收优惠政策。
10、签署动迁房买卖协议,买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确认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屋,注意要求查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房屋的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公房OR私房OR宅基地房),为避免纠纷,应当要求所有被拆迁安置对象在买卖协议上签字。若被拆迁安置对象已经去世的,应咨询律师、尽调安置对象的所有继承人,让所有继承人在买卖协议上签字。
(2)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日期、动迁房大产证的办理日期以及动迁房小产证办理日期,便于在限售期解除后的第一时间内办理过户。
(3)考虑限售期时间较长,买方可以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提高卖方的违约风险,避免因房屋大幅度上涨,卖方反悔。
(4)动迁房交付后,与卖方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制作房屋交接文件并签字,以实际占有房屋。
(5)确认房屋可以办理过户后,立即通知卖方办理过户。若卖方故意拖延或拒绝,应尽快联系律师,启动诉讼程序,查封房屋,以免卖方“一房二卖”或将房屋抵押。
PS:查封房屋非常非常非常关键,实务中,我们常常碰到因查封不及时,导致“钱房两空”的情形。
(6)若卖方年龄较大,建议签署协议时让卖方的所有继承人一并签字确认,或留下卖方继承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信息,以免出现在长达3年的过户时间里、卖方去世后无法联系卖方继承人办理过户的现象。
11、购买动迁安置房,将买卖协议进行公证是否可以规避上述风险?
答:非也。公证只是强化了买卖协议由交易双方签署的证明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在3年限售期内,绝大多数公证机关是拒绝办理合同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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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洁
来源:头条-有关上海动迁房的过户交易,你知道的有多少?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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