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补偿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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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云南怒江:补偿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法院:撤销, 云南怒江:补偿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县政府为某公路项目的建设,决定将该建设项目周围的房屋纳入征收项目。后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
云南怒江:补偿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县政府为某公路项目的建设,决定将该建设项目周围的房屋纳入征收项目。后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告。县政府聘请评估公司对李某的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送达给了李某,李某拒签征收补偿协议。后县政府对李某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县政府向李某送达《限期拆除搬离通知》后,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涉房屋拆除。县政府遂对李某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县政府将李某的公司的房屋强制拆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主体错误,遂判决撤销了该《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1、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李某公司的房屋进行征收。2、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3、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本案中,被征收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县政府应当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被征收主体。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以李某作为被征收主体错误。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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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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