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村委会未将征地补偿款发给个人,能否向区政府主张,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北承德:村委会未将征地补偿款发给个人,能否向区政府主张?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6月,经国土局批准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交通局和区政府具体负责。王某持有1981年8月《林地使用执照》因没有及时换证,持有的林权证是承德市革命委员会颁发。2010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原革委会盖章的执照废弃,不给个人,集体土地归集体。上述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王某林地使用执照中的林地。该补偿款已经由征地拆迁办公室拨付给村委会,但是村委会拒绝支付。2013年,区政府为王某出具意见书认为王某持有的1981年革命委员会发的《林地使用执照》有效。2014年,镇政府也为王某出具意见书,称:“王某持有的《林地使用执照》,合法执照人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三项权利。X圣运村班子换届完成后,依法解决。2015年7月,村委会同意对王某持有的《林地使用执照》进行补偿。因村委会无钱补偿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是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征地款已经由市交通局支付给了镇政府,因此,区政府没有再次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王某所在村原主任梁某等人已将其中部分补偿款以贪污、职务侵占的方式非法获取,才导致王某没有获得应得的补偿款。故,王某应该向村委会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向区政府主张。
镇政府答辩称:镇政府并不是征收主体,没有法定征收职权,王某无法要求镇政府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已经支付给了王某所在村,王某虽然持有《林地使用执照》,但是补偿款应该归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要求镇政府再次支付。2011年6月,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了征地补偿费方案,无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利益,都属村民自治范畴,与行政机关无关。
三、 法院认为
1981年8月,革命委员会给王某颁发了林地使用执照,区政府和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均对该执照的效力予以认可,承认执照的合法持照人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三项权利。王某的林地被征收之后,享有依法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但是至今未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其向区政府主张补偿款应予支持。区政府辩称已经向王某所在村村委会拨付了征地补偿款,该款项如何分配是村委会自治范围之内的事项,此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区政府作为实施征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 裁判结果
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征地的有关规定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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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河北承德:村委会未将征地补偿款发给个人,能否向区政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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