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各类由消费者、商家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
首先,此暂行办法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上级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实施办法,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实际投诉问题的工作依据、操作细则。
其次,这个办法提到的投诉,具体含义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和商品经营者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经营者不法行为提出的投诉。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在餐厅用餐,出现身体不适食物中毒等情况,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受侵害;到商场购物,遭遇商家强买强卖的行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公平交易的权利受侵害;购买具体产品,商家拒绝提供产品生产日期、主要成分等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害。
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留存并提供,商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进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监督人员将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地对商家不良行为进行处理,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一、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二、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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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