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在征收范围内不进行补偿,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河南省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南郑州:在征收范围内不进行补偿,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一、 案件简介
2017年,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杨某送达了分户估价报告表,杨某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评估公司向杨某作出回复驳回了杨某的异议申请。2018年区政府作出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某认为:“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对其所有的虽无权属证书但合法的80.8平方米车库予以补偿,区政府未依法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程序违法,故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违法。且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搬迁费及补助费计算有误。杨某所有的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违法,委托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评估结果违法。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未经过评估,房屋补偿价格低、置换方案不合理”杨某对上述事项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杨某无法提供案80.8平方米车库的所有权证书,不属于合法建筑,不予补偿,区政府选定的评估公司程序合法,也向杨某本人当面送达了评估公司作出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表》。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杨某的搬迁费及补偿费计算正确。关于停产停业损失,杨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提交纳税证明。被征收人未能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故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对80.8平方米车库一并进行补偿,因区政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杨某的80.8平方米车库为违法建筑。杨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出租的证据,故区政府应当重新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作出认定。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搬迁费及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对搬迁费及补助费重新作出认定。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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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头条-河南郑州:在征收范围内不进行补偿,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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