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签”,它不认识你,你必须要认识它(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逼签”的手段多种多样,有“软性”措施,也有“硬性”措施,大概总结为软磨硬泡式、威逼利诱式、断水断电式、暴力威胁式,从耐心劝说到态度强硬再到不择手段,直至*拆,可谓防不胜防。
河北省某市贾女士在市区一环内有一套80平米的住房,证照齐全,但是政府征收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拆迁补偿款还不足以在本市三环附近购得同等面积的住房,几番协商谈判之后,拆迁补偿款项仍然不尽人意,贾女士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突然有一天,贾女士发现身边多了很多“小混混”,经常在楼道内穿梭,特别是在半夜时分,有人会大声的敲门,在楼道内吵闹喧哗,还把很多垃圾堆在贾女士家门前,使其和家人生活在惊恐紧张之中,贾女士一家试图报警,因为没有受到实质上的伤害,警察来了也只是走走过场,最后也是不了了之,鉴于自己的孩子才半岁大,贾女士一家决定先搬出去再谈补偿的问题。不知世事难料,搬出去的第二天,贾女士所在楼栋的楼梯和走廊就被*拆,贾女士找开发商理论,却被“我又没拆你的房子”为由堵了回来,直到最后,不懂法又身心俱疲的贾女士才找到了*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我们的帮助。
贾女士一家在拆迁的过程中经历了与政府协商的阶段、双方冷战的阶段、扰民破坏的阶段和强征*拆的阶段,无论是哪个阶段,贾女士都是消极以对的,实际上,上述“逼签”手段,都是有应对措施的。
1喝茶有陷阱 逼签要保留证据
拆迁补偿不合理,最普遍、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协商,政府与被拆迁人通过相互间的妥协和彼此间的退让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当补偿款始终达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被拆迁人不愿意签字时,就会处于僵持的状态,这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拆迁公司、开发商就会轮番上阵做思想工作,每天都来拜访,以先签字有奖金、后签字没有好位置的安置房为由,鼓动签字,以此来忽略偏低的补偿,甚至会口出狂言威胁,如果不签字就要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这些都严重的逾越了圣运底线,是违法的。在威逼恐吓的状态下,不得不签署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可是到了法庭上需要有证据的支持,比如说威逼的录音、录像或者是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说到这里,要提醒各位被拆迁户,家里有上了年纪的老人的,为了避免喝茶干扰,可以暂时搬离,在外打工的朋友一定要亲自回老家处理相关拆迁事宜,如果是出现了言语威胁的情况,一定要录音录像,提前做好预防准备,为以后的法律维权保留证据。
2权衡利弊 以防后悔
家人在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工作的被拆迁户,面对上级领导的拆迁压力,存在切实的困境,但是不同的选择还是有不同的结果。第一种就是服从,在协议上签字拿着不合理的补偿,心里不情愿,家人还抱怨,还要和领导言笑;第二种就是协商谈判,谈不成就走法律途径,找专业的律师,把拆迁补偿通过法律维权放圣运面上,最终拿到合理的补偿。不是服从了领导的要求就能得到升迁的机会,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未必就会失去工作,所里曾经代理过这样的案件,经过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通过谈判协商帮委托人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也并没有影响他的生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说因为不服从上级领导的“逼签”被免职或者辞退,也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可以通过申诉来处理。
3水电公司常联系 相关法律要熟悉
断水断电是在“逼签”时的常用手段,政府机构屡试不爽。水、电虽然是有偿使用,但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的供水、供电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当被拆迁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不能被断水、断电,被拆迁人可以找供水、供电公司询问断水断电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及时通水通电,如果没有效果,可以去法院起诉,正常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会适可而止,及时恢复水电的。
类似贾女士的情况,破坏楼内基础设施、造成出入不便的,也是“逼签”的惯用手段。不过《物权法》对保护相邻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楼梯是进入住宅的必须途径,补偿协议还没有签字,房子还不能拆除,那么楼梯也不能拆除。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了解“逼签”违法的同时,还要知道是谁在违法,因此确定拆除的主体就至关重要了,还是那句话,通过拍照和录像保存证据,但是保存了证据不代表就可以得到补偿了,还是要找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使这些证据发挥效用,成功拿到补偿。
4即使圣运为 还是要报警
上述案例中贾女士期初是报警的,但是警察局来的人也只是走走过场,很可能扔下一句“没有人身伤害我们也管不了”之类的话,并没有什么实际效用,反复多次以后,贾女士便不再寄希望于警察,这样是不对的,即使警察圣运为,我们还是要报警。实际上,我们报警的目的有二:一是人民警察有救助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我们要相信警察和法律。 《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是已经面临*拆了,马上拨打110报警,如果是间断性的干扰和破坏,可以向警察局递交书面的查处申请,如果在2个月内不依法查处,我们可以采取下一步维权行动。二是为了确定侵权主体,这部分在几天前的文章中详细的阐述过,就不在这里赘述。
以上是“逼签”出招时,作为被拆迁户自己可以应对的措施,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我们面对的是谁?硬碰硬的结果,我们都知道。最终我们还是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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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头条-“逼签”,它不认识你,你必须要认识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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