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未经批准即决定注销土地证,法院:撤销,土地证被政府强制注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丽水:未经批准即决定注销土地证,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林某香于1999年12月与李某珍、傅某和夫妇订立房屋契约,约定林某香购买李某珍、傅某和的一处房产。2002年9月,林某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同月,村委会出具“李某珍已病故”的证明一份。同年11月,市国土资源局向林某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3月,李某珍、傅某和的女儿傅某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政府撤销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又撤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作出《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通知书》,于同年7月作出《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公告》。同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告知书》,内容为:“已对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土地更正登记调查审核表》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13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公告》、《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告知书》三份文书的送达材料。林某香对市国土资源局注销林某香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告知书》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导致林某香未能在行政程序中通过有效途径对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其土地使用证行为提出异议,遂判决撤销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林某香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上转户方均为李某珍的盖章,故该盖章行为并非李某珍本人所为。故为林某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错误。2、市国土资源局主动更正登记,更正登记行政行为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登记事项存有错误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但市国土资源局至今未提供已书面通知林某香更换或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证据。市国土资源局启动更正程序后,在注销土地使用证意见被审核批准前就作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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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浙江丽水:未经批准即决定注销土地证,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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