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利: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法院:确认违法,湖北省监利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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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北监利: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法院:确认违法, 湖北监利: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法院:确认违法一、 案件简介刘某与蔬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蔬菜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政府、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向刘某颁发了
湖北监利: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刘某与蔬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蔬菜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政府、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向刘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省交通厅作出批复,同意建设客运站。县政府作出城镇总体规划的批复。农业局与下属林果公司作出《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表明刘某应得补偿11万元。刘某对补偿标准不同意,其父刘某富到县信访局上访,刘某也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被征用土地上的作物及设施移除。后农业局组织人员将案涉土地上的作物、设施等予以拆除。后农业局与刘某协商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对农业局的征收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农业局的征收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农业局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遂判决确认了农业局的征收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农业局答辩称:1、其依照城镇用地总体规划合法收回土地承包权,符合法律规定。2、其未强行征收刘某的土地,而是协商之后,双方签订了协议。
三、 法院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局不享有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其实施的案涉征收行为违法。故,农业局与刘某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该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农业局应当对刘某的土地被征用后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农业局征收刘某果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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