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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这样作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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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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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怎么确定
方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征收方无权私自决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圣运权。
方法二: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此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评估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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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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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确定房屋价值的因素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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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能看到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看到自己房屋的评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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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你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这样作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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