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维修,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找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圣运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第X幢X单元圣运X室房屋一套,面积166.95平方米,房屋总价1231196元。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被告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2011年5月7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收房后不久,原告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2011年12月,房屋装修完毕。房屋装修完毕后,原告开始购买家俱,对房屋进行布置,准备入住。2012年7月,原告发现房屋客厅、餐厅、三个卧室顶部出现不规则裂缝30多处,这些裂缝长则3米左右,短则2米左右。原告即将该问题向被告和小区物业部门反映,同时,原告就出现的裂缝问题咨询有关建筑设计部门及施工部门,相关部门认为裂缝是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及不规范施工造成的。原告遂要求被告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且法院认可的鉴定单位对房屋裂缝进行鉴定,并按鉴定意见处理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但被告请来的鉴定机构的资质与鉴定人员的资质分属两个单位。时至今日,原、被告就裂缝问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原告无法入住该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承担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损失费531448元(比照同类地区相同面积住宅的月租金14800元,从2012年7月计算至2015年10月);
二、判令被告承担因房屋空置产生的物业费、车位费、电梯费、有线电视费、垃圾清运费、暖气空置费合计25882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阳台修缮费68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房屋修缮费用18587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500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诉讼中,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查看现场后认为涉案房屋的裂缝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且信远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亦认为涉案房屋的裂缝问题非结构性裂缝,故法院向原告释明在裂缝问题非系结构性裂缝的情况下其可以正常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否则因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认为裂缝问题影响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
在原、被告双方均对兵器公司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且被告对建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告知法院其将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因双方对涉案房屋的鉴定意见尚未达成一致,且原告未提供自行维修的具体方案和费用预算,故不同意原告自行维修。同时,法院向原告释明,在双方已将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提交鉴定且双方对兵器公司和建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存在异议,被告不同意其自行维修的情况下,建议原告待涉案房屋的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的鉴定意见确定、本案结束后再行维修,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其需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交圣运圣运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曲江观邸8号楼2单元301房间加固及修复费用》及收款收据各一份,主张诉讼中2015年7月其因维修涉案房屋花费185870元,历时近1个月。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圣运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天花板裂缝维修费用、装修恢复费用共计90762.19元。
二、被告圣运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房屋空置费70000元和有线电视费1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承担8800元,被告承担3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鉴定费75000元(其中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支付25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被告承担65000元,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房后一年余,涉案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天花板裂缝承担维修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因原、被告间的《西安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墙面、顶棚抹灰脱落的保修期限为2年,涉案房屋南阳台东侧墙面抹灰所导致的裂缝超出2年保修期,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年保修期内曾就此问题向被告提出过维修要求,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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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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