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方面: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见,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评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屋征收补偿的多少。对被征收人而言,如果能把握房屋征收评估的一些要点问题,熟知自己享有的权利,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无疑是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一、评估时点不能随意更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若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四、评估要考虑各种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①区位;②用途;③建筑结构;④新旧程度;⑤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⑥土地使用权。
五、分户评估报告要依法公示、转交
房屋评估报告包括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对于分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6、17条规定:(1)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2)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也即,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疑问与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享有提出异议和疑问的权利,并且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方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维权之路可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圣运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圣运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评估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被征收人最好能有一定的了解。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维权!
当然,大家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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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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