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应当告知补正材料而未告知,法院:撤销,告知补正材料后材料仍不齐: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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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潍坊:应当告知补正材料而未告知,法院:撤销, 山东潍坊:应当告知补正材料而未告知,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董某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其应当先向
山东潍坊:应当告知补正材料而未告知,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董某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其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遂驳回了董某群的起诉。董某群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后,区政府认为董某群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区政府管辖,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董某群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省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董某群遂向市政府申请将该行为确认违法。董某群于是向向市政府邮寄《行政裁决申请书》,市政府收到该申请书后,经过处理,对董某群作出被诉本案《告知书》。董某群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市政府应当告知董某群进行材料补正而未告知,遂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1、其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合法。2、其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中认为董某群是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对其诉求理解错误,市政府应当根据董某群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来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而不应该仅通过申请书的名称来判断。即使董某群对其申请的事项表述不清,市政府也应当告知董某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材料补正,而市政府未对董某群发出通知。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
2、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董某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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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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