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卖了多少钱,问问财政局就知道!,土地卖给国家多少钱: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部分征地拆迁实案中,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已经被出让。被拆迁人不清楚土地的出让收入情况,应该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公开呢?接下来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土地出让的收入,到底向谁申请公开?
A等人是山东高密人,因补偿不合理,A等人委托北京市圣运维护其合法权益。B律师承办了该案件。为查明涉案地块土地出让收入情况,C律师代A等人向高密市财政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A等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情况。后高密市财政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为A等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财政局的信息公开范畴,建议A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公开。
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信息公开答复
C律师认为高密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高密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并对原告A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C律师认为高密市财政局的答复违法,主要原因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因此,A等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高密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是高密市财政局却答辩称,A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范畴,因此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答复是正确的。那么,真如财政局答辩,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是正确的?
法院判决:财政局答复违法
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A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及高密市财政局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都负有该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出申请的机关。因此,在A等人向高密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后,高密市财政局作出“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范畴,故建议就该问题去市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无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判决:1、撤销被告高密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2、判令高密市财政局重新对A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A等人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希望更多的被拆迁人,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您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也可以联系C律师帮助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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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土地卖了多少钱,问问财政局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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