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拆迁律师:违法建筑的拆除与合法建筑的拆除一样吗是否需要经过法院: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一般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建设的房屋,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前者属于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的合法房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合法建筑是依法而建的房屋,而后者则属于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所有权证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即所建房屋并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建,是老百姓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针对这类房屋,通常情况下,都被统称为违法建筑。
但是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可不是一个概念,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时,合法建筑一旦被拆迁,其被征收人所拿到的补偿要选比违法建筑被拆迁所拿到的补偿要多得多,而且从实践过程中,除了补偿不一样之外,合法建筑的拆除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的拆除只能是由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院的允许后,才能依照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从而实现最终的目的。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事宜一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先针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救济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在救济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仍没有针对补偿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相关部门则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材料,待法院审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方可针对被征收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额外需要让大家知道的一点是,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其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要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相关的文件材料,如果没有这些,一般法院可能也不会准予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未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这一步,那其拆除行为则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我们再来说说违法建筑的拆除。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在调查、认定后如果确实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及他事实、客观因素,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那有关部门则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确实影响了城市规划,无法通过补办、缴纳罚款来改正的,需要拆除的,有关部门则需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或是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之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有两点值得大家注意,一是,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并非因老百姓的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应以无证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比如房屋始建年限是1987年,甚至是更久,或者是说,该房屋是通过招商引资建设,是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许,基于信赖所建设的,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当地相关政策、部门的原因,该房屋从原则上来说则不宜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被拆迁后,应当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一刀切地将此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甚至直接强拆,该行为指定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是,对于真正的违法建筑,即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在拆除时,相关部门是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其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主体已经规定的很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均是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如果是没有权限的部门,则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换句话来说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即使是法院也没有权力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置。实践中,如果有部门越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认定等,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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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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