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要求你交出土地谁有权强制执行你知道吗,土地可以被强制执行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谁有权要求你交出土地?谁有权强制执行?你知道吗?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面临这种情况,征收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土地,否则后果自负。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被征收人会被要求交出土地,谁有权要求交出土地?谁有权强制执行交出土地?有什么前提条件吗?如果被要求交出土地又应当怎么办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执行主体:被责令交出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也即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情况下,该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要求交出土地又应当怎么办: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放弃自己的诉权,一旦到期后,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没有维权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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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谁有权要求你交出土地谁有权强制执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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