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能不再受理,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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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能不再受理
——2018年出台新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标签:强制拆除| 行政协议|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刘某与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沂水县财政局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腾空其涉案房屋。2014年8月20日,刘某的房屋被予以强制拆除。刘某不服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于2016年7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刘某超出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刘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提起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并未作出规定。二、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故本案中的涉案协议明确系行政协议。涉案征收行为确系由沂水县人民政府主导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沂水县财政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与刘某签订的涉案协议是否有效,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涉案协议的效力。故法院裁定: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行初19号行政裁定并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根据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在该二审裁定作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未实施,故当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提起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规定。该案的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故刘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案例索引: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行终386号 “刘元国、沂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见《刘元国、沂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建伟,审判员杨建义,审判员崔岩梅),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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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办案事由:没有合法手续断电
●时间:2018年11月19日9:00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19日9:00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3:45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4:00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能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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