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中,债权人能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吗,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又申请执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简介: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100万元的货款,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拖欠货款期间的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甲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甲公司半年内分3期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不再支付,甲公司撤回上诉。之后,甲公司在约定的应当支付第2期欠款时未向乙公司支付该笔欠款,乙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甲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又根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乙公司于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上述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申请执行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中,债权人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这里的“和解协议”指的是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不是申请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但是不论执行前还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都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再处分,和其他协议或者合同不一样。生效的法律判决是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即便是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同样的,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并不能否定原生效判决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至于甲公司已经支付的那一部分欠款,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扣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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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中,债权人能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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