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变化你都知道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变化你都知道吗为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的修改牵动着很多农民朋友的心,那么究竟都改了些什么呢?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且总结出了以下几个重点变化:
一、“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四、“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九、“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十、“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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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变化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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