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些你都知道吗,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些你都知道吗?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路的重要一步,也是法制中国的重要一步。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公开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针对申请进行答复: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圣运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权利救济: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有哪些理由?以及申请人应该如何救济?
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申请的借口有哪些?
1、申请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应该证明这一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常常滥用上述规定,随意给申请人扣上“申请理由不合法”的帽子,并以此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内容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实践中,部分政府则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得,政府只是想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3、涉及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也即,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不得公开。而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该由保密机关认定。
但是,实践当中却还是存在着部分政府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
4、涉及第三方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实践中,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政府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5、不拒绝、不答复
实践中,还有某些政府部门遇到信息公开申请,就采取沉默态度,既不拒绝,也不答复。
这些政府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圣运为,申请人也无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政府机关。
以上就是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时常用的几大借口,当然实践中可能还不限于此。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应该如何救济呢?
申请人如何救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有以下两种救济方法: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政府在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时,往往都知道自己是违法的,只是他们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多数申请人不懂法,大多数申请人不敢告政府。
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大家一定要积极维权,如果自己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政府信息的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律师说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些你都知道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