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批先建,维权之路好艰难,企业未批先建处罚标准2021: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省的王先生设立了自己公司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随后公司就开始正式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但是几年之后,在当地环保局的审查之后王先生的公司收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王先生的公司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一直处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分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王先生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成立。
所以,当地环境保护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王先生接到决定之后申请复议结果还是一样,于是王先生又提起了诉讼。王先生认为,自己但工厂开办的很早,1995年就已经停工了,行政机关不能以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且于2016年7月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约束原告的先前行为,责令他立即停止生产。
但其实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作出环函[2004]137号《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其中明确"如果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即2003年9月1日)之后发生,或者虽然该违法行为在2003年9月1日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2003年9月1日之后,对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终了时间为建设行为结束的时间。 所以法院最后撤销了决定,即便是二审,王先生最终也还是成功了。
我们想提醒各位企业家在开办企业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国家相关的规定,不是谁都那么幸运能在一番波折之后最后成功脱险的。按照法律规定来,才是最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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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企业未批先建,维权之路好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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