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五十一:裁决前的拆迁维权光辉之路,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键词 / 北京拆迁,拆迁维权,拆迁估价结果,货币补偿,*拆
办案律师 / A
【事实概要】
2006年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京建朝拆许字[2006]第2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北京圣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太阳宫新区b区项目建设。拆迁范围为东至太阳宫中路,西至太阳宫西路,南至东北三环路,北至太阳宫大街,拆迁期限为2006年10月17日至2007年10月16日。太阳宫新区b区项目建设共涉及497户拆迁居民,B(化名)即为其中之一。
2006年12月中旬,拆迁人委托的北京圣运房地产评估中心依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对B作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评估其房屋建筑面积约21.6平方米,估价结果约为14万元人民币。拆迁人欲依据该估价结果对B进行货币补偿,而B认为14万元的价值对于房价飞涨的经济形势轻如鸿毛,随提出90万元补偿款的期待价值,双方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8年12月中旬,当未搬迁居民仅逾40户时,拆迁公司人员进行了“车轮”式谈判,且扬言要走*拆程序,到时候补偿只有14万元。此时的B不堪压力,决定求助于律师的帮助,以使自己摆脱被动局面。经朋友介绍,B委托了A律师,将其90万拆迁补偿款的期待价值之实现依托对象转变为其与A律师的精诚合作。此后,B在A律师的法律指导之下,走上了一条拆迁维权的光辉之路。历经半载光阴,一份以158万元货币补偿款为对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这一光辉之路署上了一道炫丽的休止符。
【办案掠影】
战场移转篇——拆迁许可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A律师接受了B的委托之后便查阅了拆迁项目信息,并对案件细节进行了研究,发现了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存在着拆迁单位拆迁资质证书不合法、拆迁许可前未举行听证会、拆迁许可后未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等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漏洞。基于以上发现,A律师于受案后的第三天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京建朝拆许字[2006]第2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2009年2月上旬,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书》,对被复议拆迁许可证表以维持。对于这一预期中的结果,A律师采取了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一纸《行政起诉状》将核发京建朝拆许字[2006]第2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推上了行政被告席,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以保护原告核发财产权益。同年4月中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4月底,B一方则不依不饶地提起了上诉,势将维权践行到底。
自2008年12月中旬至2009年4月下旬,从拆迁许可行政复议程序到行政诉讼程序,B与A律师的维权“虽败尤胜”,称其败,乃在于程序结果论上的败——该“败”在我国现阶段行政救济渠道不畅的法治背景下见惯不怪;所谓胜,则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胜——四个多月的时间里面,未拆迁户数从40多户剧减为6户,而B则是其中之一……
战果撷取篇——最佳时机的机智谈判
在实现相对B而言的不利战场——优势战场之移转过程中,拆迁人屡屡向B伸出和谈的“橄榄枝”,不过均受到B与其代理律师的理性婉拒——他们在等待最佳谈判时机的到来。 “和谈未遂”的拆迁人于是再次回到强硬派*风,向朝阳区圣运申请进行拆迁纠纷裁决。此时的B,究竟将迎来期待中的最佳时机,抑或是等来一纸无情的裁决以及最终的无奈*拆?
进入2009年5月中旬之后,A律师依据拆迁许可之诉中所获证据信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诉,并紧承其后地递交了《重新评估申请书》与《请求产权调换申请书》至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此外,A律师更是直接拟就一份《中止裁决申请书》,以拆迁许可正处于上诉审程序之中,其法律效力未被终局判决加以确认或是否定,朝阳区圣运应当依法中止对B下发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这一“圣运”维权计划的选择,为B一户带来了独一无二的结局:另外五户同样遭遇拆迁裁决命运的被拆迁人均被下发裁决结果,而B则幸免于此裁决之难。
裁决无果之后,拆迁人之于B的选择除了和谈协商而别无其他。俨然,属于B的最佳谈判时机水到渠成。不过,在委托人与拆迁人的双向谈判中,拆迁人拒绝接受委托人一方的160万元补偿报价,提出补偿标准以120万元为底线。和谈,陷入僵局……
骄夏之始的6月,僵局悄然被打破:A律师代表B与拆迁人进行了再一次和谈,双方终以158万元的标准达成合意。
【律师说法】
本案当事人历经的拆迁程序止于拆迁裁决之前,并以心仪的拆迁补偿标准改写了其拆迁命运,提炼个中缘由,最凝练的表达莫过于拆迁维权的主动性价值。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第一,律师介入及时。房屋拆迁无论之于普通大众,还是之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均是不易理解的“一道坎”。作为被拆迁人,在程序上的优势已堪称先天性不足,表现为对拆迁流程的不解,对补偿之范围、标准、依据等细节的不解。这两个“不解”足以使得被拆迁人面对经验颇丰的拆迁人时底气不足,陷入自身拆迁权益维护的茫然状态:或是自认倒霉地接受较低标准的补偿总额或是产权调换;或是不知者不惧地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参加裁决;或是选择成为一个艰辛的“钉子户”。为了摆脱这种茫然状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意识到法律维权、专业法律工作者辅以维权这两点内容的重要性。本案委托人即是这类人群之一。根据诸多成功案例的结果,律师越早介入,被拆迁人的维权局面越主动,成功维权的概率也就越大。
第二,委托人与律师的配合默契。律师是委托人寄以厚望的主体,势必承担其委托人所面临的、承受的拆迁压力,转化其所处不利的、被动的地位,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办案经验以实现委托人的维权期望值。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所扮演的角色亦尤为重要。本案中,委托人在谈判时机的把握、谈判方法的运用、诉讼心态等方面的良好表现,解除了律师维权的“内忧”,转而成为赢取最终维权佳绩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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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案例|城市拆迁系列五十一:裁决前的拆迁维权光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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