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土地还需要征收吗,农转非有土地被征地有补偿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那究竟什么样的土地算国有土地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 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第五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曾经引起过争议,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各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农转非”后,对于相应的集体土地是否需要另行征收,认识不一,做法多样。很多人到现在也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
该条规定从文意上来看意思规定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即在通常所说的“农转非”情况下,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性质上随之转化国家所有,而无须经过征地审批程序。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3月4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
解释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使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
但是,在这个意见出台之前有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之于行政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其不谨慎地适用法律。所以如果特定行政行为的“违法”,并非出于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无知或是蔑视,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或歧义,超出了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那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将会显得极不合理,且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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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转非”土地还需要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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