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八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二十)
《征补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以此使被征收人在正常的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另外该公告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下面小编就征收决定与大家聊聊。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性质
根据,《征收条例》第13条第1款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包括:(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征收补偿方案;(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4)“等”其他内容。由此可见,征收决定公告是在不改变征收事项的情况下,复制成“公告”,并将其内容予以公示。所以,其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影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采取何种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比较醒目、易于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
三、市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42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房屋征收决定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但未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超过2年。换句话说,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交代诉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为两年。
以上是关于征收决定公告性质、可诉性以及起诉期限的相关内容,了解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有助于被征收人判断征收决定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知道起诉期限可以促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积极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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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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