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出炉,这几大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新的《土地管理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重磅消息!与6亿农民朋友利益紧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终于尘埃落定,于8月26日正式通过了全国人大表决,该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土地管理法来了。在土地征收、宅基地退出等方面,新版土地管理法均赋予了农民更大的自主权利,限制了土地征收的随意性,提高了补偿标准,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从征地拆迁的角度,带大家来看看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亮点。
土地征收流程重要调整:征收方只有和农民签订协议,才能办理征地审批
即明拆迁律师注意到,新版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重要调整。明确规定,政府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农民不签协议,会实质上影响到征地的进展。对于补偿方案和安置方式满不满意,农民有了更多发言权,可以通过选择是否签署协议来影响征收方的项目进度。这会让征收方在开展征地工作时更加注意听取和关心农民的利益诉求。这也是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咱们可以说,土地征收是以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导向。
明确赋予被征地农民听证的权利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政府在征地之前必须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这也表明,咱们农民朋友有了影响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权利,即听证的权利。群众意见和呼声,会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完善方面得到更为深刻和明显的体现。
通过为被征地农民赋权,进而规范地方的征收行为,确保征收的合理科学,不伤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改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参考体系,以更高的综合地价作为替代
新版土地管理法非常重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改变了原有的土地征收中土地价值的参考体系,也即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方面,将原有的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改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可以明确地说,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土地年产值,要根据土地实际的产值来作为补偿标准参考体系。而农村里,土地上种植高价值经济作物的情况毕竟不多,农民种的大多是较为常见的小麦、稻谷、玉米等粮食,其实年产值极低,以这个产值来赔偿,其实很难真正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无法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
在变为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后,农民获得的补偿款将有较明显的提升。因为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显然,综合地价更加科学,会避免土地价值被低估的情况。
首次将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写入法律
土地征收如何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个问题提了很多年,但在征地拆迁中落实起来,却一直存在困难。这次,新版土地管理法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一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条原则其实咱们在以往的征地拆迁中一直在提,在相关文件中也出现过,但在土地管理法中确定下来,还是第一次。这也说明,很多代表也注意到了,这些年的土地征收中,由于征收乱象的存在,很多农民朋友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条征收原则写入法律,非常有必要,也将成为农民守护土地的"尚方宝剑"。
进城落户农村村民,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进城落户后,农民的农村宅基地该咋办?过去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政策时有了空间,存在强制退出宅基地的现象。在拆除"空心房"时,将这部分进城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其中,拆除了房屋,致使这些农民维权难。
新版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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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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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版《土地管理法》出炉,这几大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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