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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如何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求偿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时间: | 编辑:圣运律师 | 浏览:45
摘要:成功案例:如何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求偿权,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是一件令被征收人高兴的事,但有时候,被征收人拿着胜诉判决却申请不到国家赔偿,使得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候,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求偿权!接下来这个案例就是一

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是一件令被征收人高兴的事,但有时候,被征收人拿着胜诉判决却申请不到国家赔偿,使得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候,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求偿权!接下来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原告

韩圣运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胜诉后拿不到赔偿,律师再次维权

韩先生在西宁市城中区有一处房屋,2015年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新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将韩先生房屋所在的片区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2017年9月18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将韩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使他无家可归,同时大量财物被压埋在废墟之下,屋内物品损失、自建道路损失等共计十多万元。

西宁市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给韩先生造成重大损失,于是,他找到冯凯律师和刘磊律师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判决确认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其有履行国家赔偿的法定义务。

2018年5月10日,韩先生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日出具了《收条》,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赔偿的决定,谁料,截至2018年7月13日,韩先生未收到任何答复,赔偿请求就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拿到胜诉判决的激动心情渐渐被焦虑取代,无奈之下,韩先生又找到冯凯律师和刘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两位律师认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7月18日,两位律师又一次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韩先生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向韩先生提供安置房和因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三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应当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作出是否准予赔偿的决定,但是被告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原告遂于2018年7月1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请求被告安置房屋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在征收决定确认违法,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城中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法,属于因违法征收给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财产,被损害的财产就是房屋,被告应当返还房屋,故请求安置房有法律依据。

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了安置房源地点及具体的操作方式,原告请求安置房屋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且其他被征收人已经获得了安置房,故请求安置房有事实依据。

三、应由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突然实施的强拆行为未能给予原告足够的时间来保存房屋物品的相关证据,致使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政府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由公证处在场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并予以公证,被告未履行公证程序,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应当补偿的内容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补偿费等。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的补偿内容,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原告补偿。

与政府达成协议,终获满意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先生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后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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