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这个这个,村委会通通都不能做,做了就违法,村委会不能做的七件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一、村委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村委会只能配合政府的土地征收工作,而不土地征收的合法主体。
二、村委会不能任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经村民委托贸然代替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村委会是无权私自决定补偿款分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对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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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这个这个这个,村委会通通都不能做,做了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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