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其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仪决定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人:任某,男,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某区洪某号。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某区惠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某)和《关于对某区某社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某号),申请人位于某区某路某房屋及其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予以征收。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将申请人的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申请人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没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工作职责。二、被申请人仅因申请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就对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逼迫申请人拆迁的一种手段,依法应予撤销。三、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故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四、申请人的房屋已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亦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了《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认定申请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为18.13平方米,被申请人认定中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五、申请人的房屋符合规划,不应予以拆除.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经监督审查程序,发现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关于撤销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的住址。二、事实不清的具体部位为温州华夏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平面图(编号某)中标示的编号®部位,面积18.13平方米,该部位在限拆决定书中被错误地认定为1994年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该部位应为94段建筑,可视为合法建
筑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有三层混砖结构建筑物位于洪殿北路3弄6号,该建筑有温集建(96)字第333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温房权证某区字第某号房屋产权证,并在某区某社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围内。2018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建筑进行现场检查,
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于当天对涉案建筑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材料。同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鹿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某号)留置送达申请人处,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于当日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审查不予采纳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于8月15日作出温鹿综
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处。
另经查明,2018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撤销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的住址,自行撤销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同心社夏屋地块)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第一批公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温集建[96]字第333号)、房屋产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某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证鹿某)、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8】 2号)、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任锡春身份信息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年限认定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房屋
产权面积及部位核对表、立案审批表、谈话通知书及送达照片、案件处理呈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申辩意见、申辩材料处理呈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及送达回证、撤销决定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违法建筑面积错误,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因其在复议期间已由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不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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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房屋及其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仪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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