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房屋征收判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驳回上诉,区政府强拆自建房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上诉人
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刘某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溯
自建房遭强拆
被上诉人刘区系安徽省蚌埠市某区居民,1999年在小区购买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之后于2000年在小区共有部分紧邻自家房屋处自建了一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营利情况较好,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
2015年12月2日,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所购买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因征收协商未果,区政府为了逼迫拆迁,将刘先生经营之场所断水断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6月13日,区政府前后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闲散人员多人,在拆迁其他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业主房屋时将刘圣运的自建房屋部分一并予以强制拆除,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损失惨重。
万典律师介入维权
刘某认为,区政府强拆其自建房并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进行维权。
万典律师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迅速找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政府强制拆除刘某自建房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在本案中,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故其强拆二人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之后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随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某自建房的行为违法。
二审政府上诉被驳回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某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某区政府主张拆除刘某的房屋系违法建筑。
违建拆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此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行政机关向当事人进行催告、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陈述申辩作出处理;
最后,经催告、公告履行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因本案禹会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前履行了上述程序,故一审判决确认禹会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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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安徽高院房屋征收判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驳回上诉,区政府强拆自建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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