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行拆迁房屋,政府强制拆迁: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政府强行拆迁房屋,政府强制拆迁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笪凤瑶、姚秀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镇政府强拆了,但是县政府授权镇政府干的,你该告谁?你可能会说,两个都告。这里,在明律师告诉你,行政诉讼案件中,告谁是个技术活,被告找的准,是案件能否顺利进展下去的必要因素。拆房子的不一定是该承担责任的主体。那到底怎么确定告谁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将通过云南省某县的一起案件,为大家阐释政府授权实施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将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谁是被告?
卢某房屋位于云南省某县,该县政府2017年作出一份《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卢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后镇政府在卢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卢某的房屋。卢某不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在笪凤瑶律师指导下,以县政府、镇政府为被告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强拆诉讼。
庭审过程中,镇政府提供了县政府授权其实施排危行为的授权委托书,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列被告主体错误,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笪凤瑶律师指导卢某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责令原审法院继续重审的裁定,重审后法院最终判令县政府行政强制违法的判决。
律师分析:县政府和镇政府都无权强拆
这个案子中,镇政府强拆卢某房屋的理由是征收方强拆房屋的惯用伎俩。镇政府以县政府授权的名义,向卢某发送了排危告知书,以房屋存在严重隐患为由强制实施排危行为。
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乡级政府有权排除危房。显然,镇政府没有权利对卢某的房屋进行违法排危。
那么,镇政府在县政府的授权下,是否就有了强拆的权利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政府也不是排除危房的法定职权单位。
县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镇政府针对卢某房屋实施排危行为,属于未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授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政府授权镇政府实施排危的行为应当属于委托行为,而不是授权行为。县政府作为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人镇政府行使的委托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是适格的被告。而中级法院以原告错列县政府为被告,且拒绝变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的起诉,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谁有权利强制拆除卢某的房屋呢?
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责令交出土地,原告拒绝交付后,再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在明律师提示: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所以在指控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确定谁才是案件的行为实施者以及案件法律责任承担者,进而来确定案件最终的适格被告。如果列错被告,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不予受理、变更被告、追加被告、撤诉、驳回起诉、重新起诉等法律后果,造成不必要之诉累。故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直接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避免耽误案件的进展或错过诉讼期限等法律风险的发生,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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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美佳
来源:头条-县政府授权镇政府强拆百姓房子?法院判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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