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致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行为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原告10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经审批后建设完成x村x号房屋。现涉案房屋面临政府拆迁问题,原告发现在未经原告共同申请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已将涉案房产土地证做到了原告大嫂翁某某的名下。2020年5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对权属情况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履行了公告程序,故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登记,审查义务,土地使用权证,违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原居住于x市x区x街道x村x号。1976年,经原告及原告父亲沈征惠,原告母亲张某某,原告大哥沈某某及其妻子翁某某及原告10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经审批后建设完成x村x号房屋。之后,原告父母、原告大哥沈某某均因故去世,现涉案房屋面临政府拆迁问题,原告发现在未经原告共同申请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已将涉案房产土地证做到了原告大嫂翁某某的名下。
原告认为,根据《x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被告未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诉求,依法确认x普集用(1999)字第10-24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法。(要求撤销x普集用(2010)第0022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另案起诉)。
二.被告观点
1998年11月5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被告受理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界址确认和实地丈量。1999年8月2日,第三人提交由x市x区x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书及社员建造房屋用地申请表,被告经审查后认为第三人作为该户代表进行土地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999年9月15日,x市x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x普集用(1999)字第10-24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面积为336.1平方米。2010年3月23日,因前述土地登记时建筑占地面积测量有误差,经第三人申请,被告进行更正登记换发为x普集用(2010)字第0022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面积为355.7平方米。
原告在该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并非该户的户内成员,四原告提出在审批宅基地(1976年)时户内人口有10人,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户内成员却为3人,显然在1998年登记调查时户内人员只有3人,其他成员因故离开该户,其中原告沈雅珠在审批时已经外嫁。原告是否拥有该户土地使用权份额,属于四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次登记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清晰,登记程序正当,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
三.第三人观点
二十几年前,政府职能部门给农户做土地证,在当时情形下,年迈的父母把宅基地登记在子女名下是通行做法。因翁某某的丈夫英年早逝,翁某某含辛茹苦将三个年幼的孩子养大,翁某某的公公也一直未和翁某某分家,基于此,翁某某的公公将土地证做给翁某某。当时,四位原告对此并无异议,也曾口头承诺不会来分房子。为此,第三人请求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颁证机关以村委会填写的土地权属证明书、社员建造房屋用地申请表作为第三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该申请表记载张某某家庭户口十人,而翁某某1999年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家庭人口为三人。
被告虽在庭审中主张翁某某申请土地登记时四原告的户籍均已迁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翁某某所在的家庭户籍进行了必要调查后核实确为家庭人口三人以及具体人口情况,就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翁某某名下也未征得户内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仅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翁某某一人名下,未对权属情况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行为存在事实不清。
同时,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履行了公告程序,仅主张当时系大批次公开进行土地登记,均为入户进行调查登记,原告对此应为明知,本院认为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公告程序义务,故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x市x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为第三人翁某某颁发x普集用(1999)字第10-24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号为10-3-10013)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该证已于2010年5月25日被注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不需要撤销。
五.法院判决
2020年5月13日法院判决,确认x普集用(1999)字第10-24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法。
六.小结
本案涉案土地登记为初始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七.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材料不真实致原告被登记为股东,该行政登记行为被撤销。2.行政诉讼: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颁证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已颁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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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诉讼: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致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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