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占用土地如何补偿已通过协议作出承诺,须履行该义务: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被告修建x桥征收原告170.1平方米土地,原告服从通知交付土地后已5年,至今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2020年4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了《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补偿协商意见》,该协商意见是被告就占用原告土地如何进行补偿的承诺。基于该协商意见和对被告的信赖,原告交付被占用土地于被告用于x桥建设,被告应当对占用其170.1㎡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协议,承诺,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原告2001年租用x区x镇x村的土地开办合伙企业,2005年被告通知原告所租用的土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原告购买了12余亩土地。被告2013年修建x桥征收原告170.1平方米土地时,原告发现其他人同期购买的两宗工业用地分别在2007年和2009年根据规划变更,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但两次规划变更被告均没有依法告知原告,导致原告没能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征收补偿标准较低。
被告向原告发出《占用国有土地暂缓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通知》,决定对征收原告的土地只补偿地上附着物,暂不补偿土地款,由有关部门对两次规划调整时是否按照规划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进行调查,再对征收原告的170.1平方米过土地作出公平补偿。原告服从通知交付土地,但现在已过去了5年,被告仍未进行调查,原告至今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
二.被告观点
本案系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诉争170平方米土地系国有工业用地,不属于集体土地。而本次答辩人所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其征收范围应当由征地公告确定范围为准,且应符合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显然,诉争170.1平方米不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征收决定权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专有的行政权力,不属于法院审判权管辖,认定政府征收行为的法定依据只能是政府征收决定,但是该170.1平方米国有土地,答辩人从未作出任何征收决定。所以,诉争答辩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双方协议处分170.1平方米土地并给予被答辩人补偿的民事行为。本案系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x市x片区控制性规划》是x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14日批复的,此前该片区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也不存在变更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事实。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在规划变更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事实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与土地证所载用途有关,与相邻土地性质或用途无关。被答辩人未在文件规定期间及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该土地合法用途进行补偿,被答辩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依法应当按工业用地进行补偿。因被答辩人一直不同意按工业用地予以补偿,所以诉争170.1平方米工业用地补偿工作无法开展。
三.律师意见
被告虽系未经征收程序占用原告国有土地,但被告作出《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暂缓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通知》和《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补偿协商意见》,系被告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公共管理目的单方对原告作出的承诺,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照《通知》和《土地补偿协商意见》的承诺,履行“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义务和占用土地补偿义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争议。
被告虽不是《x市x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机构,其不具有规划编制机构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所作出的《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暂缓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通知》,明确承诺“决定对原告土地补偿予以暂缓,只补偿地上附着物部分,待相关部门对于是否依照《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调查完结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你园”。
该通知中关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原告,系被告就解决占用原告土地纠纷所作出的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原则,被告应当按照该《通知》的承诺,将调查结果向原告进行书面告知,由于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告知相关调查结果,被告应当依法履行《通知》承诺向原告进行书面告知。
本案被告修建x桥征用集体土地不包含原告的170.1㎡国有土地,被告系未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占用原告170.1㎡国有土地用于修建x桥D匝道,双方就占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对土地部分补偿被告作出了《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补偿协商意见》,该协商意见是被告就占用原告土地如何进行补偿的承诺。
基于该协商意见和对被告的信赖,原告交付被占用土地于被告用于x桥建设,现被告未按照该协商意见“下次项目一并补偿”的约定进行补偿,原告主张由被告对占用其170.1㎡国有土地进行补偿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2020年4月13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关于占用x养植园国有土地暂缓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通知》的约定,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对占用原告x市x区x镇x养植园170.1㎡土地依法作出补偿行政行为。
五.小结
由于被告在相关后续征地项目仍然未将本案所涉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基于双方协商意见的约定和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被告应当按照其作出协商意见的承诺,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与原告就占用其国有土地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占用原告170.1㎡国有土地以作出补偿决定时间为节点确定被占用土地价值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已取得使用证仍被认定为违建而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2.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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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对占用土地如何补偿已通过协议作出承诺,须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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