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进行房屋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职责,致颁发证书证据不足: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原告购买宅基一处,原告建上房屋,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原告与第三人通过协商用第三人的姓名进行房产登记。现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的行为时,依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前夫杨某某与第三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办理了房屋登记,取得了本案被诉房权证,客观上导致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登记,房屋登记,审查职责,证据不足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2000年6月20日原告在x县x镇x公司西20米路南处购买宅基一处,该处宅基总计2分4厘2,东邻出路,西邻空地,南邻程某某,北邻大路。后原告建上房屋,在2000年10月份办理房产登记时,原告与第三人通过协商用第三人的姓名进行房产登记。
2000年10月23日第三人在其他证明人的见证下,为原告出具了此房权证只有第三人吕某某名不属于其所有,房权归张某某所有的证明条,在2000年10月24日为该处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现因第三人身体条件出现重大疾病,其在办理享受国家照顾政策时,因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使其无法办理。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但遭到拒绝。
现原告认为被告机关在作出颁发该房权证登记在第三人吕某某名下,不是当时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在作出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的行为时,依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给第三人吕某某颁发的位于x县x镇道南新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证号:太房字第x号)。
二.被告观点
被告以第三人的申请通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收到的原告所提交行政诉状内容显示,原告建造房屋是在2000年10月份,办理房产登记时,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借用第三人的名字办理房产登记,由此可见原告2000年就知道了房产登记的内容,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第三人意见
原告张某某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2000年6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以240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宅基一处。2000年10月23日,杨某某欲办理此处宅基地的房权证,因与第三人吕某某系朋友关系,经协商用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房权证。2000年10月23日吕某某在4证明人的证明下,给杨某某出示了证明条,主要内容:“此房权证,只有吕某某名不所(归)我(所)有,房权归张某某所有”。
2000年10月24日该处房地产第三人吕某某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被告填写并制作了房屋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存根、草图一份、平面图一份、审批表一份,颁证主要证据为2000年7月10日证明人为三人、协议人为张某某和吕某某的宅基地买卖协议书,买地价格为24000元。
该协议内容与张某某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内容相同。2000年8月所收取100元的绿化费票据上交款人系杨某某,涂改为第三人吕某某。同日被告为第三人吕某某颁发了房权证太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告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离婚,离婚后该处房产归张某某及其女儿所有。2019年第三人办理社会保障待遇,因办理机构查明其有两处房产,而办理未果,一直未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第三人找原告协调此事引起纠纷,继而原告提出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夫妇达成协议。主要内容:第三人承认本案所诉房权证系用其身份证办理,房屋产权与其无关;原告自愿经济帮助第三人30000元,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该被诉房权证或人民法院撤销被诉房权证,均无异议。
四.律师意见
本案被告抗辩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但未能举出证据予以支持其抗辩理由。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第三人因为社会保障待遇因多一处房产无法办理找原告协商时,原告才知道该房权证的内容,其起诉从房权证颁发之日至起诉之时未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办理新建房屋房权证必须有土地来源及建房合法的有效证明。登记机构具有依法审查职责。而本案被告提供的登记档案记载,原告与第三人买卖宅基地是2000年7月,第三人申请登记时是2000年10月,申请登记时的房屋明显系新建房屋。新建房屋申请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上述规章规定的证件、证书、资料或证明文件。
而第三人申请时证明土地来源仅有一份买卖宅基地协议,并无一份证明建筑房屋合法的证明材料。因此,被告在进行被诉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导致颁发该证的主要证据不足。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前夫杨某某与第三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办理了房屋登记,取得了本案被诉房权证,客观上导致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五.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6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于2000年10月24日颁发给第三人吕某某的太房字第x号房权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申报老屋倒修申报获批准,原告合法修建房屋受法律保护。2.行政诉讼:称无该文件却在复议期间公开了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宅基地申请缺少资料被直接退回,属于怠于行使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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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行政诉讼:在进行房屋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职责,致颁发证书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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