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还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就强拆了房屋,被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史女士是河南省A市B村庄的村民,一家人都住在B村,对B村有着深厚的感情,2017年,A市为推进A市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史女士所在的村庄进行征收。由于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史女士并未同意征收部门提出的搬迁要求。谁知史女士的行为招致了当地征收部门的不满,多次对史女士进行骚扰,由于担心自己无力同相关部门抗衡,史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史女士的儿子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助其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指派圣运拆迁律师团贾启华、杨小燕律为其代理律师。
【办案掠影】
为了对史女士的情况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两位律师亲自对史女士所在的村庄进行了走访,收集了有关此次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料。回京后,两位律师就此次收集的材料进行了汇总分析,同时,两位律师指导史女士的儿子向有关部门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相关部门公开此次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材料。
正当两位律师为史女士的案件进行维权过程中,2017年6月15日,A市街道办事处对史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接到史女士的消息后,两位律师立即改变维权策略,他们认为征收部门在此种情况下作出这种举动,必是相关部门乱了阵脚,那么必定会留下蛛丝马迹。针对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两位律师再次展开调查。经过两位律师的调查,街道办事处对史女士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
针对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两位律师指导史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以史女士的房屋及土地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企图逃避自己非法强拆的责任,但在严谨的法律面前,这并不能成为其强拆史女士房屋的理由。两位律师提出,即便是征收部门要对史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等相关程序,史女士有权对其进行陈述和申辩,而街道办事处在未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贸然对史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是对史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A市街道办事处拆除史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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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还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就强拆了房屋,被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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