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镇政府辩称原告不予搬迁影响民生工程进度,不能成为其拆迁的理由和依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在x县x镇x街西后院有一处房产,在x县西后院片区改造范围之内。2018年10月,经评估机构对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评估,原告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未予领取补偿款。2019年7月27日,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提起诉讼。
【原告意见】2019年7月27日上午,x镇镇长于某某、副镇长申某某带领挖掘机将其房屋铲除,铲除前未给其任何通知,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了核实拆除人员身份,其在房屋被拆除以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有不明人士拆除其房屋,民警答复系x镇政府行为,不属于其管辖。原告认为,被告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意见】x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扩展x县发展空间,壮大县城综合实力,辐射带动能力和服务能力,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富民路建设。其中富民路西延部分工程及x县西后院片区改造需要使用x街村集体土地。x街村相关住户均按照评估清单确定的价值领取了补偿金,土地交付富民路西延工程和x县西后院片区改造建设使用。
原告的房屋等附属物也由评估公司进行了科学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是作为确定赔偿价值的依据。x县西后院片区改造指挥部多次督促原告领取该款项,原告拒绝领取,不予搬迁,严重影响了全县人民群众的民生工程进度,导致工期拖延,造成极大经济浪费。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意见】原告李某某的房屋系其合法财产。x县x镇人民政府为了县域市政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建设、富民路西延部分工程及x县西后院片区改造,对涉及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原告不认可评估结果,并拒绝领取补偿款,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协议。
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在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7日组织人员对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不予搬迁影响民生工程进度,导致工期拖延,不能成为其强制拆迁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7日对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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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诉讼:镇政府辩称原告不予搬迁影响民生工程进度,不能成为其拆迁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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