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想拆违建这5大步骤有一个不对就拆不掉!,拆违建政策: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告知后3天就下限拆决定?】
福建省F市某县某乡政府于6月16日向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被征收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其提出陈述、申辩。
2020年6月19日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被征收人拆除涉案房屋。
2020年6月28日,乡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以乡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最终,复议机关以《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违法理由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6月16日作出,所载3日的陈述申辩期限应当是6月17日至6月19日届满,然被申请人乡政府6月19日届满之日即作出限拆决定,系程序违法,乡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被撤销。
【法律分析:限拆决定违法,强拆决定亦能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导致其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把握好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讲就至关重要。
上述案例的一个重要违法点就在于时间节点上。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
本案中,《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被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给予了被处罚人时间去陈述、申辩,为何强制拆除决定仍被撤销了呢?看似合乎程序,其实不然。
原因在于一边说着给了三天期限,一边实际上只给了两天期限。《行政处罚告知书》给予了3天陈述、申辩的期限,即6月17日至6月19日,限期拆除决定却在第三天6月19日还没届满的时候作出,也就是说限期拆除决定的时间应当是或者最早是6月20日。
显然,限期拆除决定提前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告知书》作为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前置程序、过程性程序,告知书的违法势必就会导致限拆决定的违法;限拆违法,强拆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如同连锁反应或者多米诺骨牌,任何一个环节的出错,都足以使整个强制拆除程序陷于违法的泥潭之中。
【律师提醒:这些程序,一定要明了!】
房屋遭遇拆除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找寻行政机关的违法点,及时撤销《强拆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这里,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征收机关采取强拆前应该走的程序,供大家参考。
1.调查登记和房屋合法性认定。确定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合法,应当事先对涉案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向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送达正式的书面调查登记通知。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于认定为违建的被征收房屋,在作出要求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其房屋违法,给予被征收人自行改正的时间。
3.作出限拆决定。被征收人若在《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改正,行政机关就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限期拆除的时间、不拆除的后果(即强拆)、权利救济的方式。
4.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在限拆的时限内不拆除,行政机关一般会给被征收人下达催告书,催促被征收人尽快拆除。
5.作出强拆决定。若被征收人最后都没有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就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依法公告后就可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了,不需要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拆违”的程序。被征收人在收到强拆决定后,可以对照上述程序去寻找违法点,只要有一个程序不合法,强拆决定就是违法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
上述只是程序上的应对之策,如果程序没问题,强拆是否合法还需要重点看实体,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解决了。
最后邓青峰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收到上述任何一个“决定”“通知”或者“催告”,都证明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已经存在被强拆的现实危险。大家切勿拖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晓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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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征收中想拆违建这5大步骤有一个不对就拆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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