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部暑会2025,上海经济纠纷案:借贷合意缺失,刘某诉求被驳回,刘某起诉米某返还借款及利息,称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约定通过米某账户出借。米某否认借贷关系,称只是按指示转账。法院认为双方未达成借贷合意,驳回刘某请求。民间借贷关系需
【案情概要】
2019年,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米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刘某称,2012年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头约定,刘某的资金通过米某私人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刘某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20万元,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刘某如约支付了上述借款,也按月收到了5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王某因病离世。米某没有将刘某资金退还,而是在2015年1月22日成立新公司,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米某本人。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债务转让给了米某名下的新公司。米某接受转让后,仍以米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利息,但自2017年8月起,米某不再向刘某支付利息,刘某多次催收未果。
刘某认为,刘某与米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在刘某将借款提供给米某时,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即生效,米某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刘某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系与王某达成口头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米某受王某指示收取款项。根据刘某提交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米某并未认可与刘某成立借贷关系,且刘某要求米某帮忙问问后来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能否还钱。
米某向刘某支付利息均是在自他人账户转入相同金额款项当日或次日,与米某所辩称系受王某及王某去世后后续成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指示向刘某支付利息相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外,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亦是关键性审查要素。本案中,虽刘某向米某账户转账且前期米某向刘某支付借款利息,但:其一,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而并非向米某提供借款,刘某通过米某账户支付仅为走账行为,刘某出借款项时与米某未达成借贷合意;其二,米某未曾认可与刘某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其三,从米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次向刘某支付利息均是收到他人相同金额款项当日或次日,与米某所辩称的其向刘某支付利息是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示相符;其四,刘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综合以上四点,本案中,刘某与米某之间未曾达成借贷合意,刘某仅依据其向米某转账及米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行为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鉴此,刘某与米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万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二、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有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这一行为。此时,被告如何抗辩则极为关键。
若被告抗辩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的,则会发生两个法律效果。第一,被告已经自认该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过,原告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此时,相当于被告帮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借款出借给被告。第二,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相当于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条。法院再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承办律师:兰子禄、卢小鑫
法律分析:
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拖欠不还或拒不偿还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会被纳入征信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主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当事人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与履行情况,请求对方返还房屋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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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航芷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