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综合市场招商引资政策2025,政策盘点|这些地方要求100%安装光伏浙江省最积极,关键词:光伏政策 2021年9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其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关键词:光伏政策
2021年9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其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新建建筑应安装光伏。
进入2022年,伴随着地方鼓励政策频繁落地,光伏发电已经在全国范围遍地开花。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上半年,就有包括北京、重庆、广东阳江、浙江杭州、温州等十余个地市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电站。
近日,光伏产业核心区域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通知。
通知要求
01
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屋顶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02
大力挖掘工业片区建筑屋顶资源,推动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03
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04
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05
高新区三大功能片区核心区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完整街块内,以及山体、水体、重要城市公园和主要视线廊道周边, 对城市景观风貌和空间品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鼓励建筑屋顶和 立面以 BIPV 光伏建筑一体化形式为主,结合屋顶绿化、设备遮蔽统筹考虑建筑整体效果,避免大面积采用外挂或架空敷设普通光伏板。
06
位于京杭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风景名胜区、 生态红线控制区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07
既有建筑增设光伏发电设施设备时,应满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大环境如此,各地有关光伏加速发展的政策也在持续加码,除真金白银的补贴外,不少地方在项目开发方面也下足了功夫,就比如要求特定建筑需100%安装光伏。相关政策整理如下:
浙江嘉善县: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022年10月14日,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指出,鼓励新建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光伏建设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浙江温州市:2023年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100%
2021年9月2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
文件指出,到2023年实施1000项以上节能改造项目,腾出用能空间25万吨标煤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100%,新建光伏并网4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双优化。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
浙江海盐县: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2022年3月25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2022年计划新增光伏并网量40兆瓦,力争50兆瓦。“十四五”期间完成全县新增光伏装机100兆瓦。
另外,《通知》提出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
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立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
明确要求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准则明确建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准则,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新建项目光伏作为节能报告检查的必备条件。
浙江永嘉县:新建工业厂房100%安装分布式光伏!
2022年4月28日,浙江永嘉县政府发布工业百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到2023年,实施100项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100%,新增光伏并网2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双优化。
加快清洁能源应用。一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开发区(园区)等现有建(构)筑物中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比例达到100%。到2023年,开展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1个。
浙江新昌县: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屋顶实现100%安装
5月20日,浙江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光伏“双倍增”工作实施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通知》提到,全面推进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全县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大型车站等公共建筑屋顶、国有企业屋顶及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实现100%安装。两年内完成光伏装机1.8万千瓦,2022年计划建成1.5万千瓦。
浙江诸暨市:招商引资企业须100%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6月10日,浙江诸暨市发布《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实施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在实施“招商引资和产业平台光伏发展工程”的过程中,《方案》要求,新招商引资企业须100%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各产业平台工业厂房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十四五”期间,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浙江永康市:公共机构屋顶光伏由国资公司主导开发、2024年100%安装
9月2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区域内光伏项目开发做了明确规划,具体来看:浙江永康市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装机容量500兆瓦以上。
重点任务为:
(一)推动既有建(构)筑物光伏改造。
到2024年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公共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100%安装,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增装机容量55兆瓦以上(责任单位:国资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区));到2025年底,工商业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30兆瓦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各镇(街道、区));到2025年底,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户用屋顶安装光伏,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5兆瓦以上。鼓励村集体组织参与农村光伏建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
(二)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建设。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并同步设计,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建工业厂房要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建设;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在设计阶段落实好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到2025年底,新增装机容量120兆瓦以上。
(三)积极推进用户侧储能建设。
江苏无锡: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当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近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光伏发电规模化开发应用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
积极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项目建设。鼓励新建的公共建筑、产业园区和商业建筑优先应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建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在满足安全、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要达到100%;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当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户用屋顶按相关设计标准应100%同步设计安装光伏等新能源发电系统。
江苏昆山市:国资厂房100%安装光伏
2022年7月15日,苏州市下属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快存量资源开发利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将分布式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等环节。
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存量和新建项目,在满足荷载条件、接入条件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新建产业园区应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
上海市: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等环节按“能建尽建”原则落实新建项目光伏开发
8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行动,推进落实6方面20项任务,其中第一个方面便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广光伏应用”则成为“第一方面”的“第一项任务”。
全面推广光伏应用:
分领域摸排全市光伏可开发资源,制定工业、公共机构、交通、公共建筑、住宅、农业等领域光伏+专项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道路隔音棚、光伏建筑一体化、住宅“平改坡”、“坡改坡”等光伏试点,启动实施横沙东滩大规模农光互补项目;
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等环节按“能建尽建”原则落实新建项目光伏开发,包括:
-新建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公共机构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50%;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屋顶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30%;
-新建全影形隔音棚光伏全覆盖;
-已建设施按以上标准对可利用面积实施改造,2025年前改造不低于50%,2030年前能改尽改。
法律分析:家庭光伏对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安装,有着极严格的规范和要求;晶科家庭光伏结合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特点,充分考虑安装气候,地点,倾斜角,螺丝安装,接地和连接以及避雷设置,以确保安装的安全性和系统的最优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法律分析:简化新能源项目备案手续,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法律分析:
农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具体办法是: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按照程序完成备案,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法律依据: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电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律师分析:
农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具体办法是: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按照程序完成备案,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法律依据】: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电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法律分析:
家庭光伏对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安装,有着极严格的规范和要求;晶科家庭光伏结合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特点,充分考虑安装气候,地点,倾斜角,螺丝安装,接地和连接以及避雷设置,以确保安装的安全性和系统的最优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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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阳江综合市场招商引资政策最新,阳江市招商项目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汤伊佳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