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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顾问2025,王俊林律师受邀参加2023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1 14:51: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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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顾问2025,王俊林律师团队助力某股权案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2024年5月11日,就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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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招商引资法律顾问2025,王俊林律师团队助力某股权案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

    2024年5月11日,就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决定对该案件不实施进一步审查。至此,本起经营者集中申报顺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反垄断审查。

    本次交易被收购的三家公司均为珠海市交通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规模巨大、涉及业务众多,且申报时限紧急。盈科北京知产一部主任王俊林律师团队接受客户委托后,在盈科珠海管委会主任占亮律师的大力支持下,与各方单位多次沟通协调,仔细梳理各家公司的业务情况、详尽分析界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充分说明界定理由及本次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的积极影响,最终使得本案顺利通过审查。

    参与交易企业简介

    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33.9亿元,主要承担珠海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骨干路网和铁路等重大交通项目的投资融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任务,形成了交通投资、交通建设、物流商贸、交通科创、交通服务等主营业务。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35.2亿元,已发展成为珠江西岸最大的港航企业、国家5A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和新能源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投资控股集团。截至2024年1月,集团总资产达到716.51亿元。

    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2.3亿元,是珠海市以航空航天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市属国企,拥有旅客吞吐量破千万人次的珠海金湾机场、A1类通用机场珠海莲洲通用机场以及阳江合山通用机场。集团围绕“1+2+N”战略,以航空航天产业为核心,强化机场枢纽功能,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独具特色的空天产业。

    二、王俊林律师受邀参加2023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

    2023年9月4日上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消费者协会、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共同主办,中国广告协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杂志社承办的第二届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圆满举办。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律师受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做专题发言。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 王俊林律师

    王俊林律师应邀做推进社会共治专题发言。他通过分享一例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讲述了该案例的审理过程和企业合规措施方面的情况,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通过社会共治挽留企业的优化处理方式表示高度认可,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以及国家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所做的努力。

    相关部委,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以及部分驻华使馆(团)、行业组织、中外企业代表260余人参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向论坛致贺信,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张茅、全球服务贸易联盟理事长姜增伟、北京市副市长于英杰到会致辞,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作主旨演讲。

    本次论坛以“打击侵权假冒 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围绕打击侵权假冒、提振消费信心、推进社会共治三个议题,法国驻华使馆官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司局级负责同志及苏州市副市长分享经验,相关行业协会、中外企业代表、专家和新闻记者开展对话交流,在打击侵权假冒、促进消费提质增效等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近年来,中国政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质量强国建设,大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多措并举扩大放心消费,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有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良好消费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北京、江苏等地探索形成打击侵权假冒、促进新型消费“组合拳”,中国消费者协会、全球服务贸易联盟等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协力保护中外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肯定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其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能力排名持续上升,位列全球第11名。

    未来,盈科也将继续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供专业化法律保障,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盈科力量。

    【盈科北京知产一部】

    王俊林律师所带领的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涉及反垄断/竞争法、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娱乐、互联网游戏与文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产与刑事、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核心律师成员18名,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30多名,团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部门还聘请了法学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为部门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全面智力支持。

    三、王俊林律师荣获“一带一路”投资类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奖

    2023年标志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十周年。在这十年间,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从业者积极投身其中,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同时,许多典型案例相继涌现,生动展现了法律服务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为持续向整个社会展示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价值,总结并推广成功的法律服务经验,2023年11月12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治网、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五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这一活动旨在深入挖掘并分享各类成功案例,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智慧,推动其发展进程走稳走实、行稳致远。

    第五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发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王俊林律师,为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社提供的反垄断涉外法律服务获得,“一带一路”投资类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奖。

    王俊林律师在颁奖现场

    奖项由权威专家、学者、行业领导、媒体等组成的评审专家组投票产生,对王俊林律师作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肯定。

    右起第五位王俊林律师

    在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秘书长康煜以及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主旨演讲环节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福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徐华分别发表了深刻见解。本次发布会还围绕“如何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和“‘一带一路’境外合规业务需求与服务”两个议题展开了两场圆桌讨论。自2018年起,法制日报社已成功举办五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征集宣传活动,积极搭建了涉外法律服务的沟通合作平台,不断宣传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实践。法制日报社党委副书记周秉键在本次活动中担任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法学会、“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及仲裁机构、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的两百多位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

    【王俊林律师简介】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三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四、王俊林律师受邀参加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并发表专家报告

    2023年12月28日,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竞委会”)主办的“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暨《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23)》发布仪式”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郝惠珍作嘉宾致辞,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作为该研究会专家顾问,受邀参加会议并发表专家报告。

    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暨《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23)》发布仪式现场

    会议由竞委会主任尚明和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主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崇泉、竞委会名誉主任俞晓松、竞委会名誉主任张穹、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郝惠珍分别作嘉宾致辞。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郝惠珍作嘉宾致辞

    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二级巡视员尹燕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何隽分别作主旨演讲。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竞委会副主任时建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竞委会副主任黄勇,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广西大学教授许光耀,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分别作专家报告。

    在新书发布环节,由竞委会编著的2023年《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报告》顺利揭幕。

    (上图左起)竞委会主任尚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崇泉、竞委会名誉主任俞晓松共同为新书揭幕

    王俊林律师以《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实务及要点精解》为题作专家报告。

    王俊林律师所作报告的主题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实务及要点精解》

    专家报告中,王俊林律师总结了国家、地方发布的与新《反垄断法》配套的新规、指引的要点及特点,并着重从约谈制度、宽大制度、控制权判断和营业额计算、安全港制度、平台经济合规特别是平台经济中的轴幅协议和掐尖并购问题出发,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实务提出了建议。王俊林律师指出,新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反垄断新规、指引针对平台经济、特殊市场的垄断风险特点、各层各类经营者的需求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通过明确执法程序和主要概念,新规、指引也让反垄断合规的实施方式更为明晰。经营者应重视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机制,并密切关注立法、执法动向,及时调整合规方针,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反垄断风险。

    王俊林律师作专家报告

    律师简介

    王俊林,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兼任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四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王俊林律师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2022/8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五、资深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分析:上海赵玉娟律师、吴剑勇律师是资深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最高院获奖案例: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绝对让你脑洞大开!!!

    【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案情】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有效。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的诉请。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表决权。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审判】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豪旭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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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宋铭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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