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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要实干2025,自治区36条措施: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2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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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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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要实干2025,建立容错机制,提供高效服务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9月1日起实施,7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当天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招商引资要实干2025,自治区36条措施: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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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招商引资要实干2025,建立容错机制,提供高效服务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当天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了规范投资促进行为、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等,着力提高广西招商引资竞争力。
          会议现场。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摄
          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
          2020年,全区生产总值22156.69亿元,引进区外境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9320.5亿元。投资促进工作,为广西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投资促进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对创造性、创新性要求比较高,为鼓励干部创新、担当、实干,条例中明确,自治区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投资促进的创新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要以高效服务吸引投资
          为吸引投资,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法手段、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简化投资服务程序,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在全国各地优惠政策大体相同的当下,高效的政务服务是吸引有效投资的重要保障。
          在投资服务制度设计方面,条例明确要简化各类审批事项,对项目评估、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事项,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的办理。其次,强调项目的全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引荐、落地实施、全程代办、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人才交流、人才培养、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承诺的条件应书面明确
          “新官不理旧账”是投资者反映比较强烈且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里已有相关规定,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衔接,并作了细化规定。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
          条例还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投资项目退出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违约的投资项目,确保要素资源有效利用。

    二、自治区36条措施

    法律分析:从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集中攻坚治理、持续高压严管、狠抓重点环节、强化监督问责等6个方面制定了36条具体举措。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管严控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 从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集中攻坚治理、持续高压严管、狠抓重点环节、强化监督问责等6个方面制定了36条具体举措。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管严控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三、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招标投标法】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引水、水土保持、除险加固、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 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有和自治区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 二条至第 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二、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三、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流程】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财政预算资金; 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应按国家对该项目规定的最低资质设定。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免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行业招标文件规范文本。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行业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中通用条款原则上不得修改或删除,如需修改或删除的,须将修改或删除的相关条款及理由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专用条款必须按规范文本格式填写,可以依法约定相关内容,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比例中商务标不得低于60%。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在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金额累计小于合同价5%时,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共同审核签字后实施,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变更科目的工程量清单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变动造价达到合同价5%以上,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事先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国家对设计变动的其他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的;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 违反规定擅自废标的; 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的; 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的; 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 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 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的; 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的; 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 施工中以投标时部份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而拖延工期的; 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 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投标的;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 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评标的;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由自治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7年11 月1 日起施行。

    六、广西自治区信息公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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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严语悦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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