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反对、禁止养殖场的建设,一些政府部门对农民兴办养殖场还持鼓励、支持态度,平时无人过问,一到征收,补偿达不成
无论是针对养殖场还是普通房屋、工厂,征收方往往习惯于采取认定违建进而强制拆除这种方式。实践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理由,认定养殖场为违建。然而,因为养殖场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因此即使属于建筑物,它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也与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同。
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如果养殖户基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赖,兴建养殖场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仅以养殖场在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除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外,相关拆除依据我们也要格外注意。比如最高法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中,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不少养殖场被错误认定违建后强制拆除,如何赔偿?最高法案例(2020)最高法行赔再11号明确了这一点:违法强拆养殖场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在该起案例中,在行政机关已对禁养区内自行拆除的养殖场设定具体奖补标准,且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应参照奖补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除了了解拆迁方的相关套路之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具体的补偿有哪些?
1、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
2、存栏畜禽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
4、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
5、各种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满足政策确定的搬迁、签约期限规定才有。
第二,养殖场拆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养殖场的拆除同样需要经过严格的拆除程序,不得在未进行调查取证、告知救济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限期责令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之时,进行强制拆除!否则我们有理由怀疑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并提起相应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