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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5 14:59:4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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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一种由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住房新形式的登场,在这种形式下,居民只需要付出少量的购房成本,就可以换取共有产权房的居

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

    近期,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一种由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住房新形式的登场,在这种形式下,居民只需要付出少量的购房成本,就可以换取共有产权房的居住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百姓的购房压力,那么,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是什么呢?

    1、提高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成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通过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管理,让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在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中“流动”起来,满足更多“夹心层”家庭的需求,让政策更加公平;通过加大打击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的监督力度,让投机钻营者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凸显社会正义。未来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为不断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2、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在以往的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目标。但共有产权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许的,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可以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也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考虑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行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3、有住房转出记录家庭不得购买在申购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申购家庭必须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办法》同时规定,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和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申购条件进一步从严,就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要优先解决无房家庭的首次购房需求和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的家庭。积极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逐渐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的良性住房理念,让住房切实回归自住属性。办法中对共有产权房的申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不遵守购房合同约定的,将取消其对保障房、政策房十年的申请权,同时,对出售五年内的共有产权房,只能按原价由代持机构回购,超过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但房屋属性和份额不变。

    二、国家共有产权房政策

    国家共有产权房政策


    1.“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2.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有: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3.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房怎么申请


    共有产权房申请程序是:


    1.网上申购。共有产权房在北京实施网上申购制度,如果想要申请的话,需要到当地住建委官网,查询申请楼盘项目的开放申请情况。


    2.获取申请编号。在网上申购后,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会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审核通过的话,会为申请人下发申请编号。审核结果在住建委官网查询,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


    3.摇号分组配售。住建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摇号分组,按照优先顺序先分组,然后进行摇号,确定名单后根据顺序进行选房,如果有放弃者,由后面的家庭依次填补。


    4.审核材料签订合同。复核通过后,签订共有产权房购房合同。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有几种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


    二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三是既有房源转用。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如何?


    我市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将按照市场定价,其中在建或交付未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


    交付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可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如何?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含按揭贷款)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但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代持(以下称代持机构)。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产权份额比例确定程序?


    市级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定,报市住房保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区县(市)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商同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后,报本级政府审批。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付款方式?


    购房家庭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我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以下称供应地)城镇范围内户籍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农村范围内户籍家庭和共有产权住房所供应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家庭。


    申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哪些人?单身家庭有什么要求?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请购房家庭),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同时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购房家庭需要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条件?


    申请购房家庭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主申请人具有供应地城镇户籍,申请前取得供应地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者申请时在供应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12个月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下同);三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同时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主申请人在供应地登记注册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三是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哪些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放宽条件?具体放宽什么条件?


    主申请人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以放宽或取消社会保险年限、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


    申请购房家庭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租房屋如何处理?


    申请购房家庭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提出申购申请,但是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承租的上述住房;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上述住房,租赁期限至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实行常态化申请?


    与公租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不同,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买采取项目登记制,在申购期间集中申请,不搞轮候。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出销售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政府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销售申购公告。申购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共有产权房的规定

    共有产权房是一种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策略。通过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并降低房价,将这些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该类房屋由个人和政府按比例出资,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政策规定大多数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但继承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

    法律分析

    共有产权房是一种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采取的策略,通过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并降低房价,将这些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该类房屋由个人和政府按比例出资,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如何继承?

    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完成继承和房屋过户。对于房屋本身来说,能否进行继承,主要还得看房屋的产权属性,政策要求等。对于私人房产的话,那么子女继承房屋产权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于共有产权房一类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我们称之为公房,该类房屋的继承到底是怎样的,应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1、政策规定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性住房大多是可以继承的,只不过会受到一些政策的限制。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用户都是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产权。这类房屋如果政策规定可以继承的话,那么继承人继承的也只有房屋的使用权,产权仍然是和政府共同所有。有的保障性住房是压根不允许继承的,这就需要大家在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时候,了解清楚该类房屋的继承事项。

    2、完全不能继承的

    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中,比较明显的一类绝对不能继承的房屋是公租房,该类房屋的初衷就是为了出租,使用者只是拥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而已,无论是使用权还是产权都不能继承。

    三、对于我们今日的重点——共有产权房来说,它能否继承呢?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民法典》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售出方法和后果会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面临着变和不变两种后果:房屋的交易必须满足五年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普通购房者的话,那么房屋的属性便会由共有产权房变为商品房,交易之初,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政府的话,那么政府可以将收回的房屋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进行出售。

    拓展延伸

    共有产权房属于一种混合所有制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房地产是指土地、房屋以及与土地、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而共有产权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共同拥有同一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共同承担该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因此,共有产权房属于混合所有制住房的一种。

    结语

    共有产权房是一种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采取的策略,通过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并降低房价,将这些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该类房屋由个人和政府按比例出资,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社会保障性住房如何继承?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完成继承和房屋过户。对于房屋本身来说,能否进行继承,主要还得看房屋的产权属性,政策要求等。对于私人房产的话,那么子女继承房屋产权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于共有产权房一类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我们称之为公房,该类房屋的继承到底是怎样的,应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析:1、政策规定2、完全不能继承的3、对于我们今日的重点——共有产权房来说,它能否继承呢?根据对《民法典》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共有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共有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共有产权房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针对共有产权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法律依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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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产代持拆迁补偿征收,代持房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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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湛钰盈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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