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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哪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17:05:3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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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哪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委托的单位。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些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哪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哪些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委托的单位。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些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这意味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一个总体的组织协调者,而具体的实施工作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


被委托的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这些实施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受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重要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公益性。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提供了一层额外的保障,确保如果实施单位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责任可以得到追究。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本身,或者是这些部门委托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具体单位。这些单位共同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二、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吗

法律分析:是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对其监督,并为其承担法律后果。房屋征收部门一定是房管局,委托的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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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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