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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流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03:00: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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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是: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4、被征收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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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是: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政府有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吗?

法律分析:不能。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流程如下:

1、确定开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适的土地开发项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土地征收:如果需要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需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并与被征收的村民进行协商和赔偿;

3、土地规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土地规划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建设:根据土地规划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道路建设等;

5、环评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必要的环保措施;

6、用地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向当地政府申请用地审批,并获得相应的用地证书;

7、办理手续:根据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手续;

8、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运营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租赁管理、销售管理等。

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后果:

1、带动农村经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2、改善农民生活: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保护土地资源: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保护好土地资源,避免滥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4、避免农村土地流失:农村集体土地开发要遵循“征地补偿、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村土地流失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手续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办理时咨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确保能够顺利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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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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