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4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
法律分析: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程序有:首先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其次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最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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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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